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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重难点知识串讲(四)

发布时间:2022-03-14 14:37:32    发布人:四川自考

       罢工的分类:

       1.依争议手段的先后不同,可分为攻击性罢工和防御性罢工。
       2.依罢工发起组织的不同,可分为工会罢工和非工会罢工。
       3.依罢工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协约罢工、同情罢工和示威罢工。
       4.依罢工策略不同,可分为间隔罢工、巡回罢工、象征性罢工和迟滞罢工。
       5.依罢工规模的不同,可分为总罢工、全面罢工和部分罢工。
       罢工的功能:1、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 2、是迫使雇主让步的压力手段。 3、是工人自由表达不满的方式。
       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

       1、对公用事业的罢工限制。最显著的限制就是规定在公共部门五条件禁止罢工。法律对罢工行为是否予以限制的重要标准,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究竟是否属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
       2、罢工的原则。1)“社会适当”原则。2)“均衡性”原则。
       3、规定合法罢工的条件。1)必须是原集体协议期限届满2)工会已经履行了“真诚”与雇主谈判、达成协议的义务 3)必须通知劳动行政部门4)投票表决5)提前通知。

       4、对罢工行为的限制。对罢工行为的限制,与工人在罢工期间享有的纠察权直接相关
       罢工原因分析:
       1、罢工是一种“错误”。由于“错误”导致罢工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误解引发的罢工

       2)为确认雇主的真实让步能力而引发的罢工

       3)由于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罢工

       4)不切实际的期望引发的罢工5)谈判自身的复杂性引发的罢工
       不能完全避免罢工,是因为:

       1)将罢工看作是双方的“错误”,过于狭窄地理解了谈判、罢工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方隶属于资方
       2、罢工是“集体的声音”。这种解释认为只要在劳资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或不信任,就总会有发生罢工的可能。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
       1)工人的不满程度2)管理方的让步程度3)工人辞职离职的意愿和罢工自身的可行性4)社会影响力的大小
       罢工的处理和解决:(方式通常有两种:和解和裁决)
       1、斡旋、调节和实情调查(和解)。2、利益仲裁(裁决)。

       集体协议的含义: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的意义:1、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2、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3、集体协议制度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目标之一。 4、集体协议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 5、集体协议制度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集体协议的当事人:有协约能力者为协约当事人,在劳动这一方主要应以工会为限,在雇主方则不仅雇主组织有协约能力,单个的雇主也具有谈判签约的能力。因此集体协议可以区分为工会与雇主组织之间的协约,以及工会与单个雇主之间的协约。
       集体协议的效力:集体协议是劳资自治的契约形式,是一种对劳资双方及其成员都具有规范效力的协约。
       集体协议的期限:是指协议的有效存续期间。按照期限形式的不同,分为不定期集体协议和定期的集体协议。各国一般采用定期集体协议,并在立法中限制其最短期限(通常为1年)和最长期限(通常规定为3~5年),规定协议的最短期限,是为了保证协议的相对稳定性,而规定协议的最长期限,则是为了使协议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立法只就定期协议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
       集体协议的内容:集体协议的内容是指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协议所具有的内容。依据“协约必须遵守”原则,集体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尽其注意义务,履行契约,维持和谐义务,并敦促其成员履行义务。集体协议一经签订,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1)维持和谐义务。2)督促义务。3)其他义务。
       2、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内容。集体协议的目的在于维护并促进劳动条件,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任何超越、背离这一目的的规定都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劳资双方应绝对遵守法制原则,任何协商与合意最终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在市场经济国家,传统的工会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保障类型:
       1、封闭式企业:在封闭式企业制度下,集体协议明确规定,工人在被雇主雇佣之前,必须成为工会会员。
       2、工会制企业:在工会制企业制度下,雇主优先股用工会会员,若无工会会员则可招用费工会会员,但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工会。
       3、代理制企业:代理制企业制度不要求工人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但必须要向工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其金额相当于会员的会费,以作为对工会服务的回报。并由工会出面代表的一种制度安排。
       4、开放式企业:开放式企业制度既不要求工人必须加入工会,也不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实行自由雇佣,不论是否工会会员都可以招雇。
       确定集体协议内容的规则:
       1、集体协议的内容范围。集体协议的内容取决于双方谈判范围的划定。集体谈判一般围绕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处理而展开,其内容限于与雇佣有关的问题。集体协议内容的确定,从理论上讲,其实质是对传统雇主权利的分享和分配。保障和实现雇员的基本劳动权,某种意义上就要限制雇主的财产自由权。
       2、确定集体协议范围的规则。1)“剩余权利”规则。2)“公平管理”规则。3)“隐含义务”原则。4)“权利分享”原则. 5)“工作权利”原则。剩余权利规则仍居统治地位。
       我国集体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法定条款,它直接来源于法规和政策,在集体协议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是集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类条;

       2、约定条款,只要条款本身不违法又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就可以作为集体协议的条款。约定条款一经写入协议,具有与法定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协议的主条款:工资和福利;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规则;工作和收入保障;资历;工会保障和权力
       集体协议的订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集体协议的变更的概念:

       是指因订立集体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集体协议终止的含义: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协议效力消灭。
       集体协议的订立程序:双方谈判签约、政府确认、公布
       我国集体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情形: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只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协议终止的原因:1、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双方合意修正尤其是新协约取代原协议时,原协议终止。 3、集体协议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构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三方协商机制内涵:1、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 2、宗旨是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 3、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 4、各方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维护各自代表主体的利益,因此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5、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
       三方机制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实行三方权利分享,共同协商,消除误解,增进了解、弱化争议,取得共识。雇主最关心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获取更大利润。而工人组织则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提高生活水平。政府则倾注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的安定、政局的稳定。
       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主体独立、权利平等、民主协商、充分合作、定期协商
       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1、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三方协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1、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结构中。

       2、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议事规则中。 3、有关三方性原则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三方机制主体中工会的概念:工会是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
       三方机制主体中雇主组织的概念:雇主组织是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在三方机制中,它是雇主一方的代表。
       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1、由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 2、采取劳动大会形式。 3、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 4、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5、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
       三方协商的职能:1、磋商和咨询职能。 2、谈判决定职能。 3、仲裁和协调职能。
       三方协商的级别:1、国家一级的协商。 2、产业一级的协商。 3、地方一级的协商。 4、企业一级的协商。
       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组织作用;平衡协调作用;监督作用;服务作用
       工会在三方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1、工会是雇员的团体,并且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联合。2、工会不得有政治、经济目的。3、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组成: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6年海南省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2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这是全国第一个行业性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一些省市还将三方委员会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延伸,形成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平等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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